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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扣扣案:他是个悲剧,而不是英雄(中青报、法制日报、新华时评精选)

中国青年报 湘语文 2022-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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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被告人张扣扣故意杀人、故意毁坏财物死刑复核一案,近日依法裁定核准张扣扣死刑。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张扣扣宣告并送达了最高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定书,并于2019年7月17日上午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死刑执行命令,对张扣扣执行了死刑。检察机关依法派员临场监督。执行死刑前,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安排张扣扣会见了其近亲属。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确认:1996年8月27日,被告人张扣扣家邻居王自新的三子王正军(时年17岁)因邻里纠纷将张扣扣之母伤害致死。同年12月5日,汉中市原南郑县人民法院鉴于王正军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张母在案件起因上有一定过错等情节,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王正军有期徒刑七年,王自新赔偿张家经济损失9639.30元。此后,两家未发生新的冲突,但张扣扣对其母被王正军伤害致死始终心怀怨恨,加之工作、生活多年不如意,心理逐渐失衡。2018年春节前夕,张扣扣发现王正军回村过年,决定报复杀害王正军及其父兄,并准备犯罪工具,暗中观察,伺机作案。2018年2月15日(农历除夕)12时许,王校军、王正军兄弟二人祭祖返回行至本村村委会门前时,守候在此的张扣扣蒙面持尖刀朝王正军颈部猛割一下,连续捅刺其胸腹部等处数刀,并追赶惊慌逃跑的王校军,朝其胸腹部等处连续捅刺数刀,后返回再次捅刺王正军数刀,致王校军、王正军死亡。随后,张扣扣闯入王自新家,持刀捅刺王自新胸腹部、颈部数刀,致王自新死亡。之后,张扣扣使用自制燃烧瓶点燃王校军家用轿车,致车辆后部烧毁。张扣扣逃离现场后,于同月17日7时许到公安机关投案。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被害人王正军伤害致死张扣扣之母的行为已受到法律制裁,但张扣扣却心怀怨恨,加之工作、生活多年不如意,在其母被害21年以后蓄意报复王正军及王的父兄,精心策划犯罪,选择除夕之日当众蒙面持刀行凶,致三名被害人死亡,且有追杀王校军和二次加害王正军的情节,主观恶性极深,犯罪情节特别恶劣,手段特别残忍,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严惩。张扣扣杀人后为进一步发泄怨愤又毁损王校军家用轿车,造成财物损失数额巨大,亦应依法惩处。对张扣扣所犯数罪,应依法并罚。张扣扣虽有自首情节,但依法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核准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对被告人张扣扣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张扣扣被执行死刑:让司法正义消除人间戾气


来源:中国青年报  作者:欧阳晨雨


  近日,就张扣扣故意杀人、故意毁坏财物死刑复核案,最高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核准张扣扣死刑。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张扣扣宣告,并送达了最高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定书,并于2019年7月17日上午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死刑执行命令,对张扣扣执行了死刑。(新华社7月17日)

  作恶者必须接受惩罚。张扣扣蓄意杀人的暴行,主观恶性之深,犯罪情节之恶劣,手段之残忍,可谓“罪行极其严重”。对张扣扣处以极刑,体现了刑法“罪责刑相一致”的原则。唯有如此,方能告慰受害者的在天之灵,弥合社会被其撕裂的伤痕。

  张扣扣被执行死刑,也是一次对司法正义的全面检验。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在这起案件中,有关职能部门依法对张扣扣进行追诉,经历了一审、二审以及死刑复核程序;辩护律师全程参与,为张扣扣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服务;媒体对案情依法作了公开报道,有关职能部门进行积极回应;各个方面一起努力,共同维护了法律的正义。

  值得一提的是,在执行死刑前,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安排张扣扣会见了其近亲属;在执行死刑过程中,检察机关依法派员临场监督,通过公开而规范的刑诉程序,保障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消除了当事人及其亲属的顾虑,也让最终判决结果更为公众所接受。

  张扣扣被执行死刑,还为公众上了一堂法治教育课。一个现代、文明的法治社会,理应通过法律来定分止争,通过司法来主持公道。血亲复仇的时代,毕竟已经远去。纵然张扣扣对当年母亲被殴打致死的判决不满,纵然工作生活不如意,心理失衡,也不能采取私力救济之策。因为,公民个体决非替天行道的法官。

  唯有信仰法律、尊崇法律、遵守法律,才是解决问题、化解矛盾的唯一的、合法的渠道。对法律视若无睹,任性而为,也必然受到法律的制裁。这种正义的力量,来自司法机关的审判,也来自万千公民对法治的坚守。张扣扣被执行死刑,悲剧拉上帷幕,法治还须奋力前行。



愿类似悲剧不再发生


来自:法制日报  作者:叶泉

  

  7月17日上午,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死刑执行命令,对在2018年除夕之夜连杀三人的张扣扣执行了死刑。

  这本来是一个理所当然的判决结果,但没想到直到今天依然有不少网民抱着“为母复仇”的说法不放,对张扣扣施以“同情”,甚至指责法院的判决不公。“张扣扣杀人案”给我们带来很多深层次思考。

  首先,不能把张扣扣个人的不幸与他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混为一谈。不少人同情张扣扣,其实是同情他的个人遭遇。张扣扣13岁的时候亲眼目睹了母亲被害,这给他后来的人生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的确值得同情。但是他的不幸能够成为杀人的正当理由吗?

  从最高法院复核书中我们可以看到,张扣扣连杀三人的做法极其残忍,而且在除夕这个万家团圆之夜连续杀人,也给社会带来了极为恶劣的影响。

  同情的归同情,法律的归法律。依法对张扣扣执行死刑是他凶残杀人行为所带来的法律后果,与他的个人经历无关。我们可以同情他的不幸,但这种同情要与他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区分开来。把两者混为一谈,必然陷入善恶是非不分的泥潭。

  其次,媒体对热点案事件报道要承担社会责任。早在2018年“张扣扣杀人案”刚刚发生的时候,就有媒体在事实不清的情况下,简单地将此案定性为“为母复仇”,这一说法在一定程度上误导了舆论,致使相当一些受众为张扣扣打抱不平,这种态度和观点甚至一直延续到现在。

  随着越来越多的案情被公开,人们逐渐看清了,这并不是一起单纯的“为母复仇”案,其背后有着相当复杂的原因和背景。在最高法院的死刑复核书中,两次提到张扣扣多年工作和生活不如意,心理失衡。应该说,这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解释清楚张扣扣“为母复仇”的动机,转嫁心理危机、宣泄不满才是张扣扣“为母复仇”的主要原因。但是由于此前媒体对张扣扣“为母复仇”的报道给人们留下了先入为主的印象,已经很难再从根本上扭转了。

  当前,一些媒体为了吸引眼球,赢得受众,往往对热点案事件做片面甚至不真实的报道,给公众造成的消极影响很难消除,也往往让司法机关陷入被动。所以,媒体必须承担起自己的社会责任,新闻报道,特别是对热点案事件的报道,要严守客观、真实的底线。

  第三,热点案件永远是生动的公共普法课。不可否认,当前,报复泄愤、私力救济,在一些人中依然很有市场,他们把社会当成江湖,打打杀杀,快意恩仇,自以为是豪侠仗义。但是,法治国家、法治社会,不允许滥用私刑,无论有什么恩怨都不是犯罪的理由。

  张扣扣案是一个社会热点案件,最高法院最终核准其死刑,给人们带来了极大的震撼,也无疑让这个案件变成了一堂生动普法课。各地司法机关和普法部门应该以此为契机,进一步强化人们的法治观念和法治意识,让全民守法成为自觉。

  凡是过去,皆为序章。随着张扣扣的伏法,此案也划上了一个句号。人们将会继续面对新的热点案件,如何在一个个热点案事件中将法律事实说清楚,将法理说透彻,仍然是新的课题。愿张扣扣案的教训真正为人们所汲取,愿类似的悲剧不再发生。



张扣扣案,一堂深刻的公共普法课

来自:新华网思客  作者:汤辉、张薰之、黄洁心


7月17日上午,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死刑执行命令,对在2018年除夕杀害三人的张扣扣执行了死刑。


▲数据来源:新华睿思数据云图分析平台


网民对事件的关注度在17日达到峰值,但并未随着死刑的执行而停止,“司法公正”“道德与法律”“血亲复仇”等话题持续引发网民深入思考。有网民说,在一定程度上,张扣扣案是一堂深刻的公共普法课,是推动法治建设的深刻警示。


同情归同情,法律归法律


张扣扣案发生在2018年2月15日,凶手张扣扣持刀将邻居王自新及其长子王校军当场杀死,将王自新三子王正军刺伤后抢救无效死亡,作案后张扣扣潜逃并于两日后投案自首。


张扣扣案的案情并不复杂,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法院认定了其杀害三位被害人的犯罪行为,同时因为张扣扣又不存在精神病等责任上的抗辩理由,其确实应当承担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从案件的程序看,有关职能部门依法对张扣扣进行追诉,经历了一审、二审以及死刑复核程序;辩护律师全程参与,为张扣扣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服务;媒体对案情依法作了公开报道,有关职能部门进行积极回应。因此依法治罪,无可辩驳。


▲数据来源:新华睿思数据云图分析平台


但是,仍有不少人对张扣扣表示同情,甚至对判决结果进行质疑。部分网民认为张扣扣是为母杀人的“孝子”,而其辩护律师的辩护思路也认为张扣扣是“为母报仇”,恳请法院可以给其留一条生路。


然而,同情的归同情,法律的归法律。从自然法到成文法,从天理、人情到国法,故意杀人都必须受到惩罚。这个案件,历经一年半多的时间,经历了法律与人性的大讨论,经过了犯罪心理学、感情梳理与代入感的争议与热议,最终回到了行为与结果的基本法治概念上。一个现代、文明的法治社会,“私力复仇”绝不应被倡导,而应通过法律来定分止争,通过司法来主持公道。从这个角度上,法院的判决不仅是对张扣扣犯罪行为的惩处,也是对民间未来可能发生的“私力复仇”行为的警示。


如何让此类悲剧不再发生


张扣扣案前因后果长达23年,牵涉两个家庭、五条人命,可悲可叹!那么,该怎样避免此类悲剧再次发生?


增强法治教育,提高公众法律素养


经由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和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两级法院审查,当年的判决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但似乎并不符合张扣扣以及一些人朴素认知中“杀人偿命”的传统观念。这既是张扣扣20多年后举刀的“理由”,也是今日部分网民对其抱以同情,乃至呼唤“为母复仇、罪不至死”的心理基础。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苏力认为,当事人对判决不满是任何社会都很常见的现象,这既不意味着司法判决有问题,更不意味不满判决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其是,甚至以所谓的复仇挑战司法判决。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刑法研究室主任刘仁文认为,要加强对社会公众的法治教育,增强司法公信力和透明度,同时加强对于疑问的回应。若把之前的案件结果、过程等都给张扣扣解释清楚,让他知晓判决没有不公,也许就能解开他心中的结。


未成年人特别是受创伤未成年人的心理疏导值得重视


张扣扣少年时亲眼目睹至亲去世,无疑对他造成了严重的心理伤害,加之自身性格的偏激、日后生活的磨难等,将他人、将自己一起推上了生命的绝路。有专家认为,要及时关注张扣扣这类人的心理状况,及时进行疏通和关爱,防止其走向极端。有网民感慨,如果时间倒回至1996年,未成年的张扣扣能够得到心理疏导和生活帮扶,或许复仇的火种就会熄灭。


媒体对热点案件报道要承担社会责任


张扣扣案中,由于此前部分媒体、自媒体通过带有主观倾向的片面甚至不实报道,使部分网民对张扣扣的所作所为产生了先入为主的同情心理,这一印象很难在短时期内得到根本转变。在热点案件的报道中,媒体应恪守客观、真实的底线,不能让主观臆断挑战客观真实,要用真实可靠的事实和公正客观的报道,展现真实客观的世界。


相关链接


  点击阅读 《张扣扣案邓学平律师一审辩护词


法律辩护应基于案情和事实,而非抽象的概念


作者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苏力


抽象讨论很难说服人。就让我以新近网上流传颇广的两份律师文件为例证来作个比较。一份是张扣扣案一审律师的法庭辩护词,另一份是,就刘强东性侵传闻,刘的律师发布的声明。

据律师的辩护词,张扣扣之所以大年三十,杀了王父、王大和王三,起因是,22年前,张王两家因琐事撕打,时年13岁的张扣扣目睹了王三以木棒打击张母致其死亡。王三被法院以故意伤害致死罪判刑七年,服刑仅四年后出狱。由于,当年法院对王三的惩罚没给张扣扣“足够的正义感受”,没有抚平张的“心灵创伤”,没有排遣其“复仇欲望”,张扣扣杀王家父子三人据说因此是复仇,“有可原谅或可宽恕的基础”。甚至张扣扣的复仇还有“节制的一面”——只杀了王家的男人,没杀在场的女人。

这份辩护词极端偏颇。当年张王两家的纠纷是张母首先挑事(对人脸上吐唾沫),也是张母先用一米长的钢条击打王三的头,打破了王三左额左脸,王三随手捡起木棍还击,失手致张母伤重死亡。死了人,当然不幸,但王三并非故意,甚至有理由辩论和认定是防卫过当。法院认定王三故意伤害致死,判了七年。不算轻,因王三当时17岁,刑法明文规定可从轻或减轻处罚;王家也赔了些钱,不多,但在当时也算尽其所能了。实际服刑4年,接近刑期的2/3;这类犯人在狱中只要不惹事,听管教,减刑完全正常。辩护词避开这些基本事实,也算辩护律师尽责;但借此隐射先前判决不公,暗示张扣扣是司法制度的受害者,为张扣扣杀人辩护,这就过了。

因为张扣扣不满判决,杀人就有“可原谅或可宽恕的基础”?当事人对判决不满其实是任何社会都会有的现象,还不少见。这既不意味司法判决一定就有问题,也不意味不满判决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其是,甚至以所谓的复仇挑战司法判决。从定义来看,司法就不大可能让冲突各方都满意。争议所以发生,需要“打官司”,让法官断案,根本原因就是,人的天性,趋于认定自己更有理,只认或更认自个儿的理。在争名于朝、争利于市的今天,加之律师主要是为了自身职业利益而介入,都趋于强化这类不满。

说张扣扣“复仇”也是有意混淆视听。不错,在人类历史上,可以说司法是复仇的替代,但司法也是对复仇的镇压。事实上,甚至复仇也是个制度,就为镇压听任情绪支配的复仇,这种复仇过于血腥,一定会过分,一定会殃及无辜,因此一定会引发循环复仇,导致世仇,令所有相关人都无法有和平的预期。因此才有了“以牙还牙,以眼还眼”的实践,有了“以直报怨”的规范,以及当社会有剩余产品后有了最早的司法,所有这些主要都不再为满足复仇者的欲望,而是为了社会公共利益而有节制有分寸地惩罚侵害他人权益的人,为镇压人们的复仇冲动。在允许复仇的时代,社会也只允许“以牙还牙,以眼还眼”,隐含的其实就是后来的“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一事不二罚”;强调“以直报怨”,就是拒绝“以怨(情绪性地)报怨”;强调“一人做事一人当”,因此就是要“罪责自负”,不允许殃及无辜!民间也还一直有“冤家宜解不宜结”的说法,反对世仇。但张的所谓“复仇”是在事发22年后,司法已经依法处置过了,王三也已服过刑了,你大年三十,精心策划谋杀了王家父子三人(另有王二因外出,才捡了一条命)。确实没杀王家女人,但这就是“节制”?是同恐怖分子比吗?

辩护词中还有其他一堆纯属虚头巴脑的民(社)科类辩解。根据弗洛伊德“童年创伤说”律师推断出张扣扣“几乎不可能成为一个健全的正常人”。张自幼家境贫寒,学历不高(初中),长期工作生活不如意,收入微薄,曾几次被人骗入传销组织;父亲小学文化,对张管教严苛有余,温情不足,母亲去世早,姐姐出嫁早,家庭没给他足够关爱,尤其是女性的关爱,张扣扣有很强的恋母情节;张扣扣“不打牌不抽烟不喝酒,不惹事……对人有礼貌,[甚至]衣服都是自己洗”,所以结论称“张扣扣本质上……不是坏人”。

父亲管教严苛有余,温情不足;但这不恰恰是中国社会“严父”形象吗,律师有何种理由苛求张父?母亲离世,姐姐远嫁;那么那些父母离异、母亲另嫁的独生子又怎么说?“恋母情节”更是望文生义;俄狄浦斯王可是出生后当即被亲妈遗弃,但也没见他行凶杀人。即便特崇拜弗洛伊德,你也不能直接无视“天将降大任于是人也,必先苦其心志,劳其筋骨……”吧?希特勒也不抽烟不喝酒,又是世界上最早的动物保护主义者,自杀前还记得给爱娃一个名分——对比一下如今的一些“渣男”!但就算你说的这一切都是真的,这与行凶杀人有关吗?法官能就此判决:因为张扣扣本质是个好人,我们判他死缓或无期?

这位律师拿出了杀手锏,发出了“柔软的恳求”,以他自称“最诚恳的态度,恳求法庭能够刀下留人,给张扣扣留下一条生路”,期待法院“体谅人性的软弱,拿出慈悲心和同理心,针对此案做出一个可载入史册的伟大判决”。这真是“技术细节无关宏旨……文科生最擅长的,是抒情”。但,你是律师啊!“你的柔情我永远不懂”!

完全且故意漠视本案以及与本案有关的基本事实,用所谓的名人名言趣闻轶事代替说理,以引证代替论证,以华而不实的修辞、堆砌和“中二”的多情表达,蛊惑不了解案情的公众,不谈实体法,也不谈程序法,就胡扯随意剪辑的所谓法理,捎带着打个擦边球,搞点司法政治:让不会吱声的社会,让此刻没法吱声的前案法官,来背锅。彻底地无视本案事实,彻底地不讨论可能相关的法律,这份辩护词根本没把审案法官当回事,只想放到网上煽情网民。这是份法庭辩护词吗?这是个赝品!因为它根本不在意眼前的法庭、本案法官,以及前案法官的判决,以及中国《刑法》的规定。他根本就没遵守律师依法辩护的规则。这个依法不仅指自己的言行要守规矩,而且辩论的问题和诉求也必须有制定法的根据!

很显然,该律师有超出刑法的追求。因为这是在中国,诉诸民意是近年来,少数律师无计可施时,常用的手段之一,反正中国法官也不可能因为你法庭上无视法官不谈法律只煽情就吊销你从业执照。甚至说不定还真能让案子翻转——想想2017年“辱母案”的二审。就此而言,这种辩护词,也算是此案律师心中最好的辩护词了!想想,若真一一摆开此案的上述基本事实,辩护律师还能说啥?支持判张扣扣死刑?既然收了人家钱,那就总得说几句吧!还必须大义凛然,慷慨陈词,那才可能让通常不明就里、没时间也没真打算明就里的社会公众,仅从辩护律师理直气壮的姿态甚至声调中,推断这律师或许真有点道理,至少不可能完全没有道理。这是修辞学最关键的,但与其陈述是否真实丝毫无关,伦理感染力。走出法庭,往网上一放,自己的职业生涯就多了个很不错的广告。我觉得这涉嫌违背律师职业伦理。

然而,不讲有效辩护,仅就其想影响的目标受众——公众——而言,这份辩护词却是成功的。因为有不少人,包括一些律师,觉得这辩护词真不错,纷纷转发,甚至为之动容。但为什么?为什么这份没啥干货的辩护词会有如此效果?关键在于,辩护律师删选剪裁了此案的事实,用抽离事实的抽象命题,用情绪性表达,将行凶杀人包装成了好像还很有点正当性的“复仇”。中国法学教育的重大欠缺也便利了这套把戏——不只是不会摆事实,而是根本不关注事实,煽情,民粹,甚至玩火,根本不关心这样做的长远社会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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